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關聯交易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l 《關于2013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及簽訂2014年度日常關聯交易框架協議的議案》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l 本次公司與關聯方日常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開和公正原則,不影響公司獨立性。
一、日常關聯交易基本情況
(一)日常關聯交易履行的審議程序
2014年3月27日,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能電力”或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2013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及簽訂2014年度日常關聯交易框架協議的議案》,就公司確認2013年度日常關聯交易情況,并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能集團”)所屬相關板塊公司分別簽署《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之煤炭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之油氣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之能源服務合作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與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簽署《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之關聯交易框架協議》以及與浙江溫州特魯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簽署《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溫州特魯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之關聯交易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事項進行了審議,其中關聯董事吳國潮先生、毛劍宏先生、陳一勤先生、黃偉建先生及戚國水先生回避表決。獨立董事就上述關聯交易事項向董事會提交了事前認可意見,并發表獨立意見,認為新增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涉及的關聯交易,均屬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經營活動,相關預計額度系在根據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過程的交易情況提前進行合理預測之基礎上確定,交易定價原則公允、合理,沒有損害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獨立董事同意該等關聯交易事項,并同意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以上關聯交易尚須獲得公司股東大會的審議批準。
(二)前次日常關聯交易的預計和執行情況
2013年度,公司與浙能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關聯交易類別 | 關聯人 | 2013年度預測上限 | 2013年度關聯交易金額 |
向關聯人進行商品及勞務采購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472,413.28 | 250,929.96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2,164,787.01 | 317,995.49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230,800.00 | 77,218.57 | |
香港興源投資貿易有限公司1 | 35,000.00 | 34,023.94 | |
向關聯人進行商品銷售及勞務提供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47,439.2 | 22,203.29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785.04 | 171.61 | |
在關聯人的存款2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 | 1,930,000.00 | 984,421.85 |
接受關聯人的貸款3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 | 3,000,000.00 | 1,749,500.00 |
注1:現已更名為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注2:為2013年底期末余額
注3:包括浙能集團委托貸款1,151,500萬元
2013年度,公司與其他浙能集團控制或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之間,以及與公司合營聯營企業之間的日常關聯交易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關聯交易類別 | 關聯人 | 關聯關系 | 2013年度預測上限 | 2013年度關聯交易金額 |
向關聯人進行商品及勞務采購 | 大同市南郊城區發煤站有限責任公司 | 公司參股公司 | 240,000.00 | 62,493.96 |
向關聯人進行商品銷售及勞務提供 | 浙江黃巖熱電有限公司 | 集團控制子公司 | 13,680.00 | 4,526.68 |
浙江溫州特魯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公司參股公司 | 308,930.00 | 96,928.45 |
(三)本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金額和類別
關聯交易類別 | 關聯人 | 2014年度預測上限 | 2013年度關聯交易金額 |
向關聯人進行商品及勞務采購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713,785.65 | 250,929.96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1,857,781.52 | 317,995.49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153,581.43 | 77,218.57 | |
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 500,000.00 | 34,023.94 | |
大同市南郊城區發煤站有限責任公司 | 177,506.04 | 62,493.96 | |
向關聯人進行商品銷售及勞務提供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28,333.33 | 3,776.67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613.43 | 171.61 | |
浙江溫州特魯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215,001.55 | 96,928.45 | |
浙江黃巖熱電有限公司 | 9,153.32 | 4,526.68 | |
在關聯人的存款1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 | 2,960,000.00 | 984,421.85 |
接受關聯人的貸款2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 | 4,000,000.00 | 1,749,500.00 |
注1:為2014年底期末余額
注2:包括浙能集團委托貸款
本年度關聯交易不僅包含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所審議的新簽署的關聯交易協議內容,還包含以往年度已簽署并現時仍有效的關聯交易協議內容。
二、關聯方介紹和關聯關系
(一)關聯方的基本情況
單位 | 基本情況 | 關聯關系 | 2013年經營情況(萬元) | |||
總資產 | 凈資產 | 主營業務收入 | 凈利潤 | |||
浙能集團 | 法定代表人:吳國潮 注冊資本:1,000,000.0萬元 | 控股股東 | 15,383,609 | 7,140,112 | 7,807,312 | 959,467 |
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 授權代表:方閩 | 浙能集團控股子公司 | 72,788 | 48,606 | 162,294 | 6,751 |
浙江黃巖熱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馬京程 | 浙能集團控股子公司 | 12,148 | 2,346 | 8,844 | -3,700 |
浙江溫州特魯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曹路 | 浙江電力參股公司 | 138,584 | 126,836 | 159,961 | 34,626 |
大同市南郊城區發煤站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齊秉武 | 浙江電力參股公司 | 10,611 | 3,926 | 71,007 | 862 |
注1: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分為集團下屬板塊經營公司,其中除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外其他板塊公司皆為分公司,無獨立財務經營數據,因此此處列示浙能集團主要經營情況
注2:上述財務數據皆未經審計
(二)與公司的關聯關系
浙能集團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同時是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浙江黃巖熱電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上述相關方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10.1.3條(二)規定的情形,為公司的關聯法人。浙江溫州特魯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及大同市南郊城區發煤站有限責任公司為浙能電力參股企業,公司參股比例分別為30%及49%,上述相關方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第二章第四條(七)規定的情形,為公司的關聯方。
(三)前期執行情況
公司關聯方交易前期執行情況良好,實際發生金額均未超出預計金額,綜合分析履約能力良好。
三、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定價政策
1、《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之能源服務合作框架協議》及《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之能源服務合作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
①交易內容
為滿足浙能電力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以下簡稱“浙能集團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能源服務方面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本著資源互補的原則,浙能集團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能源服務:
1)供應浙能電力機組生產運行所需的物資,包括相關備品備件、易耗品、設備、材料、燃油、石灰石等。
2)提供上述生產物資的采購咨詢、代理、招標/詢價服務、供應商管理、催貨、加工、包裝、運輸、配送、裝卸、倉儲、碼頭、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按照相關環保要求處置浙能電力機組生產運行所產生的廢水、固體廢棄物等,按要求進行綜合利用,提供相關環保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檢修和維護。
4)提供規范的信息技術服務,以滿足浙能電力在生產管理、物流管理、項目管理的科學需求。
5)提供浙能電力在生產中的控制系統技術服務及項目服務。
6)提供工程建設總承包、工程建設管理服務。
7)提供發電廠機組檢修管理、技術改造相關服務。
8)根據浙能電力需求提供房屋租賃服務。
9)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同時該協議約定浙能電力按照浙能集團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務:
1)提供浙能集團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生產運行所需的物資和服務,包括蒸汽、燃煤、浙能集團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為浙能電力提供服務過程中取得的固體廢棄物(如粉煤灰)等。
2)提供上述生產物資的采購咨詢、代理、招標/詢價服務、供應商管理、催貨、加工、包裝、運輸、配送、裝卸、倉儲、碼頭、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按照相關要求為浙能集團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提供相關設備的維修檢測、管理及技術改造、運行維護等相關服務。
4)根據浙能集團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需求提供相應的工程施工服務。
5)根據浙能集團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需求提供房屋租賃服務。
6)提供其他與浙能集團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②定價原則
浙能電力與浙能集團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關聯交易的價格: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采購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為準(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并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③協議有效期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之能源服務合作框架協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之能源服務合作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之煤炭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及《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之煤炭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
①交易內容
為滿足浙能電力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以下簡稱“浙能集團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煤炭板塊服務方面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本著資源互補的原則,浙能集團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煤炭板塊服務:
1)供應浙能電力機組生產運行所需的物資,包括燃煤、燃油等。
2)提供上述生產物資的采購咨詢、代理、招標/詢價服務、供應商管理、催貨、加工、包裝、運輸、配送、裝卸、轉駁、倉儲、碼頭、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根據甲方需求提供房屋租賃服務。
4)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同時該協議約定浙能電力按照浙能集團煤運分公司的要求為其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提供如下服務:
1)為緩解浙能集團煤運分公司的供應壓力,浙能電力在其燃煤供應富余時,應按照浙能集團煤運分公司的需要供應燃煤。
2)將浙能電力擁有所有權的位于舟山六橫鎮的舟山煤炭中轉碼頭整體出租給浙能集團煤運分公司經營使用,出租資產包括浙能電力下屬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電有限責任公司煤炭物流分公司所擁有的動產和不動產。
3)浙能電力在滿足己方生產輸煤的前提下在非自用時段將資產出租給浙能集團煤運分公司,即本協議約定的資產租賃為非全時段租賃。
②定價原則
浙能電力與浙能集團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關聯交易的價格: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采購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為準(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并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③協議有效期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之煤炭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之煤炭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3、《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之油氣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及《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之油氣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
①交易內容
為滿足浙能電力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浙能集團油氣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油氣板塊服務方面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本著資源互補的原則,浙能集團油氣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油氣板塊服務:
1)供應浙能電力生產運行所需的生產物資,包括天然氣、燃油、材料等。
2)提供上述生產物資的采購、運輸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②定價原則
浙能電力與浙能集團油氣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關聯交易的價格: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采購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為準(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并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③協議有效期
上述協議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4、《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之可再生能源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
①交易內容
為滿足浙能電力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以下簡稱“浙能集團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可再生能源板塊服務方面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本著資源互補的原則,浙能集團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可再生能源板塊服務:
1)按照相關要求為浙能電力提供相關設備的維修檢測、管理及技術改造、委托運行、運行維護等相關服務。
2)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②定價原則
浙能電力與浙能集團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的關聯交易價格:對于雙方間的服務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浙能集團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簽發的驗收文件為準(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并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③協議有效期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5、《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務協議》
①交易內容
為推動浙能電力經營發展,協助浙能電力降低資金成本和財務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在其經營范圍內承諾按照浙能電力的需求向浙能電力提供以下金融服務:
1)存款業務
2)貸款業務
3)票據業務:財務公司應在其提供的授信額度內為浙能電力提供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服務。
4)擔保業務: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財務公司應在其提供的授信額度內,根據雙方另行簽署的擔保協議的條款與條件為浙能電力的交易提供擔保。
5)結算服務:財務公司可為浙能電力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日常結算業務。
6)財務顧問服務:財務公司承諾將憑借其豐富的融資經驗和專業技術人才優勢,根據浙能電力要求協助浙能電力加強債務風險管理,并在項目融資、銀團貸款安排等方面提供服務。
7)其他金融服務:財務公司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為浙能電力提供其他金融服務。
②定價原則
財務公司在為浙能電力提供上述金融服務業務時,按照以下定價原則確定關聯交易價格:
1)存款利率由雙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頒布的存款利率執行。
2)貸款利率由雙方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基準貸款利率及現行市況協商厘定,不高于同期基準貸款利率,且不高于其他金融機構向浙能電力發放貸款的同期、同檔貸款利率,同時也不高于財務公司向與浙能電力同等信用級別的其他客戶發放貸款的同期、同檔貸款利率。
3)貼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檔銀行貼現基準利率,且不高于其他金融機構同期給予浙能電力的貼現利率,同時也不高于財務公司同期給予與浙能電力同等信用級別的其他客戶的貼現利率。
4)除存款、貸款及貼現外的其他各項金融服務,服務費用按雙方約定的標準執行,收取的費用應不高于同期國內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同類服務費標準,同時也不高于財務公司同期向其他公司開展同類業務的收費水平。
③協議有效期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6、《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之關聯交易框架協議》
①交易內容
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前身為香港興源投資有限公司,公司經營范圍為能源產業的投資、能源相關成套設備、機電產品、物資材料、煤炭的貿易與流通業務,為浙能集團進口煤海外采購平臺。浙能電力與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之間的燃煤交易主要是指浙能電力及其下屬公司向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采購進口煤的行為,以充分依托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海外采購平臺優勢,逐步提高進口煤的采購比例,以降低浙能電力整體燃煤采購成本,提升盈利能力。本著資源互補的原則,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應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務:
1)為滿足浙能電力采購燃煤的需要,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應從海外市場采購燃煤,并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向其銷售燃煤,并提供與燃煤銷售相關的服務。
②定價原則
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按照本協議供應的燃煤及提供服務收取的服務報酬或者價款,均按照市場價定價。雙方根據交易當時的市場價格情況,遵循公平交易原則進行磋商確定交易價格,且交易條件不遜于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條件。
③協議有效期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7、《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溫州特魯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之關聯交易框架協議》及《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溫州特魯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之關聯交易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
①交易內容
浙江溫州特魯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溫州特魯萊”)系華潤電力投資有限公司、溫州電力投資有限公司與浙能電力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浙能電力出資比例為30%。為滿足溫州特魯萊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能電力在電力生產服務領域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本著資源互補的原則,浙能電力按照溫州特魯萊的要求為其提供如下服務:
1)供應溫州特魯萊機組生產運行所需的物資,包括燃煤等。
2)提供溫州特魯萊機組的委托運行、運行維護、檢修服務、檢修管理等相關服務。
3)提供其他與溫州特魯萊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②定價原則
浙能電力與溫州特魯萊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關聯交易的價格: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采購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為準(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并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③協議有效期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溫州特魯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之關聯交易框架協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溫州特魯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之關聯交易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8、《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大同市南郊城區發煤站有限責任公司之關聯交易框架協議》
①交易內容
大同市南郊城區發煤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同南郊”)系大同市晉商行商貿有限公司與公司之全資子公司浙江浙能富興燃料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滿足浙能電力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大同南郊在電力生產服務領域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本著資源互補的原則,大同南郊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為其提供如下服務:
1)供應浙能電力機組生產運行所需的物資,包括燃煤等。
2)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②定價原則
浙能電力與大同南郊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關聯交易的價格: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采購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為準(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并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③協議有效期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9、《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黃巖熱電有限公司之關聯交易框架協議》
①交易內容
浙江黃巖熱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巖熱電”)系浙能集團全子資公司浙江浙能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為滿足黃巖熱電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能電力在相關服務領域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本著資源互補的原則,浙能電力按照黃巖熱電的要求為其提供如下服務:
1)供應黃巖熱電機組生產運行所需的物資,包括燃煤等。
2)提供其他與黃巖熱電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②定價原則
浙能電力與黃巖熱電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關聯交易的價格: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采購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為準(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并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③協議有效期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關聯交易的目的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與浙能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的關聯交易主要為滿足浙能電力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能集團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相關服務方面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實現雙方資源互補。
公司與自身參股公司間的關聯交易主要為滿足各參股公司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能電力在電力生產服務領域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實現雙方資源互補,有利于提升公司參股資產的運營及盈利能力。
獨立董事就上述關聯交易事項向董事會提交了事前認可意見,并發表獨立意見認為《關于2013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及簽訂2014年度日常關聯交易框架協議的議案》涉及的關聯交易,均屬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經營活動,相關預計額度系在根據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過程的交易情況提前進行合理預測之基礎上確定,交易定價原則公允、合理,沒有損害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獨立董事同意該議案,并且同意將該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