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關聯交易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l 《關于201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及簽訂日常關聯交易框架協議的議案》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l 本次公司與關聯方日常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開和公正原則,不影響公司獨立性
一、日常關聯交易基本情況
(一)日常關聯交易履行的審議程序
2016年4月7日,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能電力”或“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201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及簽訂日常關聯交易框架協議的議案》,就公司確認201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情況,并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能集團”)下屬企業分別簽署《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之煤炭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之能源服務合作框架協議》、《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之油氣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之可再生能源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之金融服務協議之補充協議》、《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之新疆板塊業務合作框架協議》事項進行了審議,其中關聯董事吳國潮先生、柯吉欣先生、陳一勤先生、應苗富先生及戚國水先生回避表決。獨立董事就上述關聯交易事項向董事會提交了事前認可意見,并發表獨立意見,認為《關于201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及簽訂日常關聯交易框架協議的議案》涉及的關聯交易,均屬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經營活動,相關預計額度系在根據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過程的交易情況提前進行合理預測之基礎上確定,交易定價原則公允、合理,沒有損害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獨立董事同意該等關聯交易事項,并同意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以上關聯交易尚須獲得公司股東大會的審議批準。
(二)前次日常關聯交易的預計和執行情況
2015年度,公司與浙能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關聯交易類別 | 關聯人 | 2015年度預測上限 | 2015年度關聯交易金額 |
向關聯人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及承租房屋建筑物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515,000.00 | 276,852.95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1,474,716.80 | 328,900.15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及下屬公司(含寧波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134,657.19 | 127,527.49 | |
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 500,000.00 | 87,702.30 | |
向關聯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出租房屋建筑物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23,047.86 | 6,652.36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29,000.00 | 12,884.40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340.08 | 327.19 | |
在關聯人的存款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2,500,000.00 | 1,050,955.50 |
接受關聯人的貸款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3,500,000.00 | 1,082,200.00 |
(三)本次日常關聯交易的預計和執行情況
單位:萬元
關聯交易類別 | 關聯人 | 2016年度預測上限 | 2015年度關聯交易金額 |
向關聯人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及承租房屋建筑物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700,000.00 | 276,852.95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750,000.00 | 328,900.15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及下屬公司(含寧波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00 | 127,527.49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250,000.00 | | |
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 500,000.00 | 87,702.30 | |
向關聯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出租房屋建筑物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100,000.00 | 6,652.36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50,000.00 | 12,884.40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50,00.00 | 327.19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10,000.00 | 1,408.38 | |
在關聯人的存款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3,500,000.00 | 1,050,955.50 |
接受關聯人的貸款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4,000,000.00 | 1,082,200.00 |
二、關聯方介紹和關聯關系
(一)關聯方的基本情況
單位 | 基本情況 | 關聯關系 | 2015年經營情況(億元) | |||
總資產 | 凈資產 | 營業收入 | 凈利潤 | |||
浙能集團 | 法定代表人:吳國潮 注冊資本:1,000,000.0萬元 | 控股股東 | 1791.48 | 950.41 | 675.23 | 115.11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莉娜 注冊資本:97,074萬元 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經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定批準的業務,經營范圍以批準文件所列的為準 | 浙能集團控股子公司 | 256.30 | 17.72 | 6.82 | 4.11 |
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 授權代表:陳一勤 | 浙能集團控股子公司 | 34.46 | 5.96 | 16.58 | 0.99 |
注: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為集團下屬板塊經營公司,皆為分公司,無獨立財務經營數據,因此此處列示浙能集團主要經營情況。
(二)與公司的關聯關系
浙能集團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同時是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上述相關方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10.1.3條(二)規定的情形,為公司的關聯法人。
(三)前期執行情況
公司關聯方交易前期執行情況良好,實際發生金額均未超出預計金額,綜合分析履約能力良好。
三、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定價政策
1、《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之煤炭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
(1)交易內容
為滿足浙能電力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以下簡稱“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煤炭板塊服務方面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本著資源互補原則,雙方的交易內容如下:
①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煤炭板塊服務:
1)根據浙能電力需求提供運輸、配送、裝卸、轉駁、倉儲、碼頭、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2)根據浙能電力需求提供房屋租賃服務。
3)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②浙能電力按照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務:
1)為緩解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的供應壓力,浙能電力在其燃煤供應富余時,應按照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的需要供應燃煤。
2)將浙能電力擁有所有權的位于舟山六橫鎮的舟山煤炭中轉碼頭整體出租給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經營使用。
3)浙能電力在滿足己方生產輸煤的前提下在非自用時段將資產出租給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即資產租賃為非全時段租賃。
(2)定價原則
由雙方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的關聯交易價格:對于雙方間的服務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購買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為準(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并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3)協議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之能源服務合作框架協議》
(1)交易內容
為滿足浙能電力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產業分公司(以下簡稱“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科服板塊服務方面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本著資源互補原則,雙方的交易內容如下:
①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能源服務:
1)供應浙能電力機組生產運行所需的物資,包括相關備品備件、易耗品、設備、材料、燃油、石灰石等。
2)提供上述生產物資的采購咨詢、代理、招標/詢價服務、供應商管理、催貨、加工、包裝、運輸、配送、裝卸、倉儲、碼頭、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按照相關環保要求處置浙能電力機組生產運行所產生的廢水、固體廢棄物等,按要求進行綜合利用,提供相關環保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檢修和維護。
4)按照國家相關節能降耗政策要求及浙能電力需求為浙能電力所屬用能企業提供節能咨詢、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節能服務。
5)提供規范的信息技術服務,以滿足浙能電力在生產管理、物流管理、項目管理的科學需求。
6)提供浙能電力在生產中的控制系統技術服務及項目服務。
7)提供工程建設總承包、工程建設管理服務。
8)提供發電廠機組檢修管理、技術改造相關服務。
9)根據浙能電力需求提供房屋租賃服務。
10)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②浙能電力按照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務:
1)提供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生產運行所需的物資和服務,包括蒸汽、燃煤、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為浙能電力提供服務過程中取得的固體廢棄物(如粉煤灰)等。
2)提供上述生產物資的采購咨詢、代理、招標/詢價服務、供應商管理、催貨、加工、包裝、運輸、配送、裝卸、倉儲、碼頭、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按照相關要求為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提供相關設備的維修檢測、管理及技術改造、運行維護等相關服務。
4)根據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需求提供相應的工程施工服務。
5)根據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需求提供設備、房屋租賃服務。
6)提供其他與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2)定價原則
由雙方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的關聯交易價格:對于雙方間的服務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購買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為準(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并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3)協議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3、《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之油氣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
(1)交易內容
為滿足浙能電力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油氣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油氣板塊服務方面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本著資源互補原則,雙方的交易內容如下:
油氣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務:
1)供應浙能電力生產運行所需的生產物資,包括天然氣、燃油、材料等。
2)提供上述生產物資的采購、運輸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2)定價原則
由雙方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的關聯交易價格:對于雙方間的服務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購買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為準(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并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3)協議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4、《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之可再生能源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
(1)交易內容
為滿足浙能電力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可再生能源板塊服務方面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本著資源互補原則,雙方的交易內容如下:
浙能電力按照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務:
1)按照相關要求為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提供相關設備的維修檢測、管理及技術改造、委托運行、運行維護等相關服務。
2)提供其他與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2)定價原則
由雙方按以下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的關聯交易價格:對于雙方間的服務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購買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為準(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并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3)協議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5、《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之金融服務協議之補充協議》
浙能電力與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于2015年簽署了《金融服務協議》。由于人民銀行利率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原來以人民銀行存款基準利率為定價參考的體系發生了較大改變,雙方決定訂立金融服務協議之補充協議對《金融服務協議》進行修訂。
《金融服務協議》規定,“存款利率由雙方按照人民銀行統一頒布的存款利率執行”。修改后如下:“存款利率參照四大國有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品種最高掛牌利率執行。”《金融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6、《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之新疆板塊業務合作框架協議》
(1)交易內容
為滿足浙能電力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新疆板塊服務方面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本著資源互補原則,雙方的交易內容如下:
①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能源服務:
1)提供浙能電力生產運行所需的物資和服務,包括煤制天然氣及下游副產品等。
2)提供上述生產物資的采購咨詢、代理、招標/詢價服務、供應商管理、催貨、加工、包裝、運輸、配送、裝卸、倉儲、碼頭、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②浙能電力按照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務:
1)供應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生產運行所需的物資,包括相關備品備件、易耗品、設備、材料等。
2)提供上述生產物資的采購咨詢、代理、招標/詢價服務、供應商管理、催貨、加工、包裝、運輸、配送、裝卸、倉儲、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提供規范的信息技術服務,以滿足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生產管理、物流管理、項目管理的科學需求。
4)提供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生產中的控制系統技術服務及項目服務。
5)提供工程建設總承包、工程建設管理服務。
6)提供機組檢修管理、技術改造相關服務。
7)根據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需求提供房屋租賃服務。
8)提供其他與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2)定價原則
由雙方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的關聯交易價格:對于雙方間的服務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購買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為準(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并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3)協議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四、關聯交易的目的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與浙能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的關聯交易主要為滿足浙能電力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降低運行成本,并充分發揮浙能集團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相關服務方面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的優勢,實現雙方資源互補。
獨立董事就上述關聯交易事項向董事會提交了事前認可意見,并發表獨立意見認為《關于201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及簽訂日常關聯交易框架協議的議案》涉及的關聯交易,均屬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經營活動,相關預計額度系在根據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過程的交易情況提前進行合理預測之基礎上確定,交易定價原則公允、合理,沒有損害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獨立董事同意該議案,并且同意將該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4月9日